400-1801-670

向下滑动

常见肥料检测项目及肥料检测标准
2025-01-20|康菲尔官网|86次浏览
回到首页

肥料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质量的把控也很严格,肥料的产品标准不是很多,大部分肥料都能找到对应的产品标准,对肥料的质量把控主要集中在元素、理化指标、营养成分、微生物、有毒有害这几方面,不同的肥料侧重的检测项目也有很大不同。

 

01肥料的分类

       肥料的分类多样,一般分为有机肥料、无机肥料、生物性肥料。

  按照来源分为农家肥料和化学肥料。

  按所含养料的多少分为完全肥料和不完全肥料;

  按供肥的特点,分为直接肥料和间接肥料;

  按所含成分,分为氮素肥料、钾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和稀土元素肥料。

02肥料的检测范围

有机肥料、无机肥料、生物性肥料、氮素肥料、钾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稀土元素肥料、复混(合)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含硫肥料、含硅肥料、黄腐酸肥料、腐殖酸肥料、富硒肥等。

03检测项目与依据

理化项目:

pH、水不溶物、密度、粒度、水分、缩二脲、亚甲基二脲、硫酸盐、氯离子等。

元素项目:

中量元素、微量元素、钠、锌、铜、锰、镁、砷、镉、铬、汞、铅、硼、钼、钙、铁等。

有机肥料检测项目:

包括有机质质量分数、总养分、水分、酸碱度、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检测依据为《有机肥料》(NY 525-201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测项目:

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

微生物肥料检测项目:

包括有效活菌数、杂菌率、霉菌杂菌数、总养分、有机质、细度、水分、pH值,以及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汞、砷、镉、铅、铬。检测依据为《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17)和《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NY/T 2321-2013)。

养分:

总养分(N+P2O5+K2O)、有机质、腐殖酸、氨基酸、总氮、铵态氮、硝态氮、总磷、有效磷、水溶性磷、总钾等。

微生物项目:

粪大肠菌群、蛔虫卵死亡率、有效活菌数、枯草芽孢杆菌、光合菌、地衣芽孢杆菌、硝化细菌等。

毒理实验:

农业部肥料登记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04肥料的检测标准

       GB/T23349-2020肥料中砷、镉、铬、铅、汞含量的测定

  GB/T36204-2018肥料中赤霉酸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法

  GB/T37918-2019肥料级氯化钾

  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39356-2020肥料中总镍、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GB/T40461-2021肥料中钠含量的测定

  GB/T535-2020肥料级硫酸铵

  GB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8571-2008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40462-2021有机肥料中19种兽药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HG/T3276-2019腐植酸铵肥料分析方法

05结果判定和确认

(一)结果判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有机肥料》(NY 525-201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进行判定。

(二)结果确认。

样品检验结束后,抽检单位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企业,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在收到检验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检结果。

(三)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肥料监督检查注意事项

肥料产品查询

肥料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比对,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查询化肥产品信息查询。网上查询只能作为一种筛选手段,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准确判定肥料产品标签是否违法,必须以农业农村部及各省、区、市颁发的肥料登记证、发布的肥料登记公告以及《肥料登记标签技术要求》等为准。

肥料检查事项

 一、生产企业许可事项检查

 

1、核实企业生产的肥料是否经过登记,登记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A、登记主体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主体一致,登记产品是否处于营业执照核准范围;

B、生产的肥料产品是否与登记内容一致;

C、肥料产品标签是否与肥料登记审核的标签样张一致;

D、肥料质量标准、肥料产品进出成品仓库记录与肥料产品销售记录等书面内容。

 

2.生产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存在生产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
是否存在生产添加农药等未经登记成分的肥料产品;
是否存在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等违法行为。
   
3.生产记录检查
核实企业未经登记生产肥料产品;
生产添加农药等未经登记成分的肥料产品;
生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肥料产品的生产记录。
 
4.成品仓库检查
主要检查企业仓储的肥料产品是否与企业的肥料登记信息一致,是否有添加农药等未经登记成分的肥料产品、肥料产品标签内容是否与肥料登记审核的标签样张一致,是否有标称非该企业生产的肥料产品,产品质量是否合格(需经抽样检测)等内容。
5.相关台账记录检查
   主要检查核实肥料生产相关台账记录中是否有与肥料登记信息不一致,标称非该企业生产以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等进出仓与销售记录。
二、肥料经营主体检查

 

 1.经营现场及仓库检查
主要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经营未经登记、登记不在有效范围的肥料产品,是否有农业部宣布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产品,以及经营没有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以及经抽样检测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情形。
  2.购销台账检查
主要检查核实购销台账中是否有与肥料登记信息不一致,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和经抽样检测质量不合格等肥料产品的购销记录等。
检查注意事项:
1.肥料产品登记为一品一证。
2.目前暂时只有复混肥料和磷肥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获证生产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标示质量安全“QS”标志。
注意:一是除复混肥料和磷肥外,其他肥料生产无需取得生产许可;二是如果发现其它肥料包装标注“QS”标志,很可能涉嫌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
3、磷肥生产中使用工业废渣,其检测有效成分虽达标,但无肥效;使用工业废酸生产的过磷酸钙,其检测常发现含有农药成分。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表现形式:对所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不能提供、出示有效的肥料登记证。

 

2、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不符的
表现形式:所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经检测显示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产品质量不合格)。
3、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而继续生产
表现形式:所生产的肥料产品原取得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临时登记证1年、正式登记证5年)已满,未申请续展登记或续展申请未获得批准。
 4、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表现形式:所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模糊不清、标注内容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等。
在执法中较常见违法行为:
 1.标注商品名,不标注通用名。
 2.有效成分标注不规范。
 3.以氯化物为基础原料制成的复混肥料(氯离子含量大于3.0%),在包装上未标注含氯标志。
 4.产品含硝态氮在包装上未标注含硝态氮;
 5.夸大产品特性。
 6.扩大适用作物范围。
此外,《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两种违法行为,鉴于可操作性不强,且《登记办法》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等问题,在执法实践中对这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较少见,本文不作阐述。
本文转自:小蓝帽卫士 ,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400-1801-670
微信咨询
首页 服务领域 技术中心 联系我们